深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关于商标专利版权资助的八个操作规程(7)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2商业秘密网
(三)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追究项目承担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必要时,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包括以下范围: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特点,推动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知识产权培训;
(二)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扩大知识产权工作影响,有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培训;
(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
第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以及由知识产权外地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分支机构;
(二)申请人具有二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
(三)申请人近二年组织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四)申请人有实施宣传培训项目的相应师资力量;
(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宣传培训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五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项目申报单位信息登记表;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根据宣传培训项目选题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4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并公布年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形成推荐项目清单。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
(四)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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