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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陈剑与永康市彬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5 11:10商业秘密网

  综上,彬森公司上诉有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驳回陈剑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由陈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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