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超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0:51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门(天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超豪公司http://ywchaohao.cn.alibaba.com网页中的对开门图片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超豪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三、超豪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对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整体综合判断,并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进行观察,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将涉案专利与超豪公司网页中的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网页中的门系双开式,涉案专利中的门为单开式;网页中的门无长方形边框,涉案专利有长方形边框。涉案专利的三个正方形方框及其内部图案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视觉要部,为消费者更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从该视觉要部来看涉案专利与超豪公司网页中的双开门相似,因此两者即使存在前述不同之处,但该几点不同并未产生实质性差异,故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超豪公司网页中曾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故应认定其有过许诺销售行为。铜冠公司无证据证明超豪公司有生产、销售行为,故应认定超豪公司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
争议焦点三,超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其网页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已经删除,故对超豪公司要求删除宣传图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由于铜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超豪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该院综合考虑超豪公司侵权的范围、时间、性质、涉案专利权的类别等因素,以及铜冠公司为该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关于铜冠公司要求销毁生产模具、尚未销售的侵权金属门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铜冠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判决:一、超豪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铜冠公司享有的ZL20063006××××.0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超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铜冠公司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铜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铜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超豪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铜冠公司负担183元,超豪公司负担367元。
宣判后,超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主体认定错误。超豪公司并非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且注册资本也不是50万元。涉案网站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并非超豪公司上传,且与涉案专利不相近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铜冠公司的诉讼请求,铜冠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铜冠公司答辩称:超豪公司网站上传的图片经比对与涉案专利并无区别,构成相同,符合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超豪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人,应对网站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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