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之量刑规则(3)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本案量刑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首先将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12.1585万元、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31.0964万元相加得出合计金额43.2549万元,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后按照货值金额31.0964万元占合计金额43.2549万元的占比,同时考虑销售未成的原因、造成危害的大小,参考未遂量刑情节扣减的比例,确定未 销售部分金额扣减的比例,与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按照连乘的方法综合决定从轻处罚。(作者:义乌法院 王亚萍,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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