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奉化市海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6:23商业秘密网
该院认为,从保全的状况来看,山河厂存有的侵权产品数量很少,且散乱放置,纽珀公司所称的半成品也与涉案专利无关,考虑到纽珀公司和山河厂一致确认在和解协议订立后,山河厂已交付了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故山河厂不再具备制造侵权产品的条件,其行为宜认定为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纽珀公司要求山河厂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的诉请,不予支持;海旋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并在网站和宣传册中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且未到庭说明侵权产品的制造情况,纽珀公司也未主张海旋公司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可以认定海旋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山河厂和海旋公司的行为分别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纽珀公司认为山河厂的行为构成再次侵权,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山河厂认为,其没有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纽珀公司也没有提供遭受损失的清单,其诉请的赔偿额过高。该院认为,山河厂在订立和解协议后,没有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仍存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侵权情节轻微,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纽珀公司的损失,显失公平,应予以调整。因纽珀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山河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该院按照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山河厂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仍存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海旋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经该院传唤拒不到庭,具有主观恶意;纽珀公司为制止山河厂和海旋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纽珀公司提起多项专利侵权诉讼,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害纽珀公司的其他专利权,该院酌情确定山河厂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海旋公司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海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抗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20日判决:一、山河厂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0382××××.7,名称为“用于脱开和固定卫生用配件的旋转工具”的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水流调节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二、海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0382××××.7,名称为“用于脱开和固定卫生用配件的旋转工具”的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水流调节器产品;三、山河厂赔偿纽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海旋公司赔偿纽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纽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50元,由纽珀公司负担人民币8340元,山河厂负担人民币5180元,海旋公司负担人民币5730元。
宣判后,纽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山河厂借用海旋公司名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再次侵权,应依双方2011年5月1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海旋公司在明知山河厂曾侵权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公司名称、印鉴等,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判调整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山河厂、海旋公司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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