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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奉化市海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6:23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认为,因纽珀公司的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该案系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该案所涉专利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纽珀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0382××××.7,名称为“用于脱开和固定卫生用配件的旋转工具”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将该院两次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纽珀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型号NM18.5与HX/N-18.5相对应、型号NM21.5与HX/N-21.5相对应、型号NM24与HX/N-24相对应,上述型号的水流调节器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山河厂在与纽珀公司订立和解协议后是否借海旋公司名义继续从事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山河厂和海旋公司是否混同经营或共同侵权?纽珀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虽以海旋公司名义销售,但实际由山河厂制造、销售,理由为: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是在山河厂的住所地;“吕欢霞”名片表明其身份是海旋公司员工,但实际是山河厂的员工,法院证据保全时,在山河厂的仓库发现有海旋公司的宣传册20余本;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小包装盒上标注有“SH1”、“SH2”、“S3”、“S4”、“N24”等型号字样,与(2010)浙甬知初字第682-689号案件中法院保全的山河厂宣传册上的产品及型号一样,且SH系“山河”字号声母组合;公证购买的型号为HX/N-21.5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法院2012年9月25日在山河厂样品间扣押的产品完全一样,而与法院上次保全的产品略有不同;海旋公司成立时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都是山河厂投资人俞忠其的亲属,且住所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山河厂名下,海旋公司和山河厂的经营范围相同,二者在网站上的宣传电话相同,海旋公司的固定资产为8万多元,销售额为200多万元,其不具备购买设备,制造产品的能力;法院无法将文书送达给海旋公司也证明其是空壳公司。山河厂认为其与海旋公司不存在混同经营或共同侵权行为,理由为:在山河厂没有发现模具和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交货地点是在山河厂,公证书中没有记载下订单的过程和交易的过程,不能证明是和谁发生了交易,由于山河厂与纽珀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再次侵权需赔偿150万元,证据保全申请者是一家调查公司,其存在利益驱动,在下订单的过程中要求将货物的交易地点特意设定在山河厂,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关于公证书中“吕欢霞”的名片,山河厂并未为“吕欢霞”印制作为海旋公司员工的名片,有可能是他人印制或员工自己在外兼职以谋取利益;海旋公司的股东身份变更正是山河厂和投资者俞忠其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非逃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第一,山河厂和海旋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海旋公司在成立之时,股东为山河厂的投资人俞忠其的亲属,山河厂亦确认海旋公司成立时租用了其厂房,二者网站的宣传电话也相同,但在公证保全之前,海旋公司的股权已进行了变更,俞忠其的亲属不再作为海旋公司的股东,从形式上看,二者已不再具有关联性;第二,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时取得的“吕欢霞”名片,无法表明实际进行交易者是否即为吕欢霞本人,也无法表明其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第三,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有些小包装盒上有手写的型号,但由于此系批量产品,公证书未记载下订单的过程,存在不完整性,无法判断系何人所写;第四,公证购买的型号为HX/N-21.5的侵权产品与该院2012年9月25日保全的侵权产品一致,比第一次保全的侵权产品少了个配件,但涉及专利技术特征的配件产品均相同,尚不能证明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山河厂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制造的;第五,从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来看,广州锐正商品信息调查有限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海旋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并提供了海旋公司的宣传册,故可以认定海旋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至于交易行为发生在山河厂的住所地,由于公证书中并未记载下订单的经过,考虑到侵权产品的购买者是一家调查公司,在该处并非只有山河厂一家企业,且该院于2012年9月25日在山河厂证据保全时未发现其有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专用设备,也未发现其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海旋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是由山河厂制造、销售的。综合考虑以上几点,纽珀公司关于山河厂和海旋公司是混同经营或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对山河厂、海旋公司的行为应分别予以认定。山河厂在与纽珀公司订立和解协议后,在网上发现其仍在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山河厂辩称,其已告知网络维护公司删除相应的产品图片信息,纽珀公司搜到的是未删除之前残留在网页上的信息。该院认为,侵权产品的图片信息显示在域名“www.chinashanhe.com”项下,山河厂在对外宣传中也表明这是其网站,故山河厂负有删除网站上所有侵权产品图片,使得他人无法再搜索到相关信息的义务。在该院到山河厂进行证据保全时,未发现该厂有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专用设备,也未发现其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山河厂的宣传册没有侵权产品的图片,在山河厂的仓库和样品室发现少量散乱的侵权产品,该厂认为这是与纽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前制造的,此外,纽珀公司认为还有部分属半成品,但山河厂认为这些半成品与涉案专利无关。(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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