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1 15:24商业秘密网
关于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第四点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L型弧形压块的凸出直角边,一边与凸台紧贴,另一边与凸台留有2mm的间隙。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中“锁紧楔块的前端插入至凸台与L型弧形压板之间的空隙中”的表述,以及说明书附图5的结构示意图,可以明显看出,涉案专利L型弧形压板凸出边的一边并非毫无间隙地紧贴在凸台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空隙。
另外,由于L型弧形压板固定在滑枕的背面,随着滑枕的机械旋转,L型弧形压板与凸台之间势必存在相对运动,若L型弧形压板的凸出边毫无间隙地紧贴在凸台上,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摩擦力,不利于滑枕的精确控制,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目的相悖。据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在所用部件及连接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除被告新阳光公司指出的上述第三点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外,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本案两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和行为。被告新阳光公司和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应为其各自实施的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被告新阳光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新阳光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新阳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新阳光公司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库存零部件及成品、半成品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新阳光公司否认其具有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库存零部件及成品、半成品等,对此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具有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库存零部件及成品、半成品等,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在本案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故请求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的获利,也未提供确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数量、价格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侵权人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涉案专利权利的种类、创新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也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4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2月10日;(2)被告新阳光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注册资本为120万元,系专门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数控机床的企业;(3)原告环球机械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2.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合力模具公司提供的机床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证明其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被告新阳光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制造并销售给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原告环球机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合力模具公司明知或应知其使用的产品系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故被告合力模具公司对上述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合力模具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力模具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合力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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