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4:34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30139079.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享有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用于制造侵害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30139079.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专用模具;
三、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负担486元,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负担17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妍
代理审判员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沈梁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涉及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