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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宁波美侬咖啡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兰光、张郑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4:24商业秘密网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傅兰光、张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  良
  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陈冬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  琼

  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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