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宁波美侬咖啡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兰光、张郑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4:24商业秘密网
被告张郑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供职于原告期间从事的是电子工程师工作,并未参与咖啡机结构改进开发工作,傅兰光离职时只将电子技术资料交给其,而机械结构图纸交给了原告的开发部经理欧阳学明。对证据5没有异议,认为涉案专利与原告提供的这套图纸有许多相似性,虽然也有一些细节性的差异,但这些细节性差异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体现;涉案专利是被告傅兰光提出去申请的,其没有参与专利的实质性设计与改进,只是出资、署名。二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证据1-3和5,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对证据4,由于被告张郑在原告公司期间从事的是技术员工作,且能够证明傅兰光离职时将电子技术资料和机械结构图纸交给了被告张郑和欧阳学明,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傅兰光于2006年2月进入原告公司试用(用人单位落款为原告关联公司宁波市嘉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2月28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负责公司咖啡机系列产品生产与技术工作。2009年2月被告张郑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员,负责咖啡机相关设计工作。2009年6月被告傅兰光向原告辞职,并将手头咖啡机产品技术图纸和电子技术资料转交给被告张郑和欧阳学明。2011年9月,被告张郑因提出要全面负责新型咖啡机的机械和电子的开发工作而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3月25日,二被告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申请号为201220114208.2的“全自动咖啡机的供水及排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0月3日,该专利获得授权。该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3、4。经庭审比对,原告提供的me-707全自动咖啡机的全套图纸反映的供水及排水装置、传动组件在2009年1月的改进开发进度已覆盖了涉案201220114208.2的“全自动咖啡机的供水及排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另查明,2005年8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严国荣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申请号为zl200520014197.0的“咖啡机酿造处理单元供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9月20日,该专利获得授权。该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3、4.又查明,原告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股东发起人为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嘉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严寒汀。公司经营范围为咖啡机制造、加工。
再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维持该专利有效。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争议焦点是涉案的专利是否属于被告傅兰光和张郑在原告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傅兰光在原告单位工作并担任生产经理期间,接受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研发设计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系在其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虽然被告傅兰光在从原告处离职一年后可能对涉案咖啡机技术有一些细节性的改进,但这些细节性改进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体现,故涉案专利属职务发明创造。原告原技术员张郑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设计,但其作为技术员与他人一起接受了傅兰光移交的咖啡机产品技术图纸和电子技术资料,并提出要全面负责新型咖啡机的机械和电子的开发工作,且在离开原告公司1年内,以其为发明人申请了涉案专利,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与张郑在原告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之间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同时张郑在庭审中也自认“其没有参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设计与改进,只是出资、署名”。因此本案所涉的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原告,申请被批准后,原告应为专利权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专利号为201220114208.2的“全自动咖啡机的供水及排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原告宁波美侬咖啡机有限公司。(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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