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翔达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大矸新和拉丝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4:15商业秘密网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该份证据中的公证书系原告对被告新和厂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公证拍摄情况的反映,证明及照片系被告新和厂提供,因被告新和厂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被告翔达公司是否存在被控侵权行为,本院将在说理部分另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但结合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对本院保全的上述证据,因原告及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7月25日,原告三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名称为“景观路灯(led-j131)”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3063××××.7。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号为zl20123063××××.7,名称为“景观路灯(led-j131)”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立体图、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
被告翔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国保,注册资本为55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模具的开发、制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新和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核准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投资人为徐瑞龙,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拉丝,五金件、模具、塑料制品、压铸件的制造、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014年3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随同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善元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门牌上标有“洋河漕3”字样的宁波市北仑捷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场所内。在该公司门口发现一辆标有“宁波市北仑大矸新和拉丝五金厂”的汽车,在位于该公司大门内右侧车间,李善元使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对该车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拍摄。在该车间办公室取得“徐斌”名片一张,载有“宁波市北仑大矸新和拉丝五金厂”、“徐斌总经理”、“add: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新和村洋河漕3号”字样。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上述拍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济泉城证经字第9047号公证书一份。
应原告申请,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29日赴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洋河漕3号的新和厂及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青林村二号桥99号的翔达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本院在两处均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本院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将原告公证拍摄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图片载明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相同点在于:整体上均呈银杏叶状,顶部覆盖有条纹并有一个向内的凹槽,内部中空,呈不规则的多边形状。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被诉侵权设计只有灯头,授权外观设计包括灯头及灯杆;2.灯头顶部条纹的覆盖面积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的条纹覆盖较小,授权外观设计的条纹覆盖较大。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63××××.7,名称为“景观路灯(led-j13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相关阅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