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任建科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明丰塑胶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3:49商业秘密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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