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丘和林为与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0:55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丘和林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085127.8,名称为“LED充电式手电筒(鸭子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丘和林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丘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丘和林负担675元,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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