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丘和林为与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0:55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5893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丘和林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搜集证据,要求对其在网上购买有关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丘和林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运行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在弹出网页搜索栏选择“公司”,输入“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点击“搜索”,在弹出网页点击“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点击“公司档案”、“公司图片”、“联系方式”,点击“卡通4LED充电迷你手电筒礼品环保直销低价”,在三款颜色的“采购量”栏各输入“1”,点击“加入进货单”,点击“3LED透明实色LED手压手电筒可做礼品环保手电厂家低价直销”,在黄色的“采购量”栏输入“50”,点击“加入进货单”,点击“去结算”,在弹出网页点击“确认下单”,输入收货信息,点击“提交订单”,网上支付订单款项。上述操作过程,丘和林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三十五幅,分别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打印。2014年3月31日上午,丘和林声称接到快递员的收货提示电话拟准备收货。当日稍后,一位快递员来到公证处,丘和林在公证人员面前签收了快递单号为“903349499300”的包裹并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了拍摄,丘和林指认该包裹内装其中三盒物品,公证人员将该三盒物品一同装入信封中并用封条封存,封存后连同包裹内其他物品交丘和林保管。2014年4月3日上午,丘和林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运行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在弹出网页点击登录,在“我的阿里”菜单下点击“已买到货品”,在弹出网页“订单号”显示为“586516165892158”的项目下点击“查看物流”。上述操作过程,丘和林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六幅,分别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打印。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有如下区别:从仰视图上看,被诉侵权设计的头部相比授权外观设计缺少一个小孔;被诉侵权设计的尾部两个凸点的位置相比授权外观设计更靠前,且没有两个小孔。除此之外,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相同。
另查明,被告王萍电器厂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注册资本10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器配件、冲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再查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公证费。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同种产品,可以用于比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仅存在三处细微差别,两者相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公司概况中,自称其专业生产各种手电筒,经营范围为电器配件、冲件、塑料制品的加工,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但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一并酌定赔偿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二是被告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生产规模不大;三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较低;四是本案与本院审理的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另二案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均为卡通型LED充电式手电筒,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分摊(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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