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4)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5商业秘密网
补偿机制存在着许可权体系和报酬请求权体系两种选择。在许多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采用的是报酬请求权体系,并且实施得比较顺利,因此图书馆补偿金制度也可考虑选择报酬请求权体系,其特点是强调“补偿”,核心权利是获得报酬权[8]。我国新《著作权法》和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都采用了许可权体系,赋予权利人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的绝对权利,建议从服务性质与社会使命出发,通过建立补偿金制度对图书馆做出例外的规定,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使图书馆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享有例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对版权人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前提下,使权利人丧失对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禁止权利,而这种经济补偿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补贴一点,权利人贡献一点,再加上公众复制作品缴纳的版权税以及数字化设备制造商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这样,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使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达到妥协,实现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关系的互动、和谐与统一,从而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可以有力地推动版权问题的解决。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又面临数字时代版权法中其他各种制度的冲击,可说是一个极不稳定的制度。因此,我国若要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总体上应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审慎、稳妥和试验性的方式逐步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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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J].法律科学,2006(6).
[7] 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业 务 介 绍 [EB/OL].http://www.ccopyright.com.cn/servlet/Category?Node=43699&Language=1(作者:官文娟,来源:图书馆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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