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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5商业秘密网

  1.2.4 补偿金的分配
  补偿金的分配对象、分配办法和分配标准在不同国家的补偿金制度中并不相同。比如:在荷兰,复印版税首先在出版者之间分配,而出版者将不少于版税总额的 50%再分给作者。在德国,由于不对复制作品名称和复制数量登记,无法找出版税与复制作品的关系,因此,复印版税平均地分给权利人。总的来说,国外的著作权补偿金的分配包括三大块:一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补偿金的合理成本。二是对作者、表演者、出版者等权利人的补偿。三是建立基金会,比如:作者养老基金(包括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基金(补助生活困难的作者)、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作品的出版)等[4]。补偿金的分配原则是“保证管理成本、侧重智力创作、兼顾社会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随意分配、加强监督控制”。
  1.2.5 补偿金的实际运作
  补偿金主要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代收。德国目前收取著作权补偿金的团体为私人复制权管理中心(ZPü)。ZPü最初由 GEMA、VG WORT、GVL 三个团体共同以合伙的形式组成。GEMA 为作曲家的著作权管理团体;VG WORT 为文艺著作权管理协会;GVL 为邻接权管理协会。其后陆续又有造型美术著作权管理协会(VG.BILD-KUNST)、电影及录像带制作人协会(VFF)、电影放映权权利协会(GUFA)等加入。目前ZPü 的运作,还是以 GEMA 为主导。1995 年,美国“艺术家及唱片公司联盟”(The Allianee of Artists and Recording Compa-nies,简称 AARC)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分配家庭录音法案补偿金的组织。AARC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目的便是处理家庭录音法案补偿金的分配工作,将这些补偿金分配给艺术家(表演人)及录音著作权利人(通常是唱片公司),而 AARC也是这些音乐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主要的共同代理人。
  补偿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限制性”,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了法定许可。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它还具有良好的灵活性,理论上可以对复制、录制行为之外的其他作品利用方式也建立补偿机制。补偿金制度是版权法在新技术环境中逐步完善的结果,而且必将应对更新技术的挑战[4]。
  2 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正如火如荼地实行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保护版权人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有必要也有条件导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2.1 导入著作权补偿金的必要性
  首先,版权保护面临着利益失衡的危险。在数字环境下,随着作品的数字化、非物质化、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版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多彩,版权保护的对象得
  到了极大的拓展,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冲击与挑战。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失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 4 个方面:版权人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失衡;公共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失衡[5]。
  其次,技术创新必然推动版权制度的变革及发展。19 世纪后半叶,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录音录像技术、广播电影电视技术、传真技术、静电复印技术、电缆传输和卫星通讯技术的出现,对版权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在新技术环境中,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相比受到的侵权威胁更大,并且逐渐有了权利人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失的充分证据。利益平衡既是
  版权制度的基石,又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于是,各国立法与有关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都希望能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系利益机制的平衡。(作者:官文娟,来源:图书馆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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