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俞海波为与被告宁海县博杰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0 09:18商业秘密网
2014年1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世博在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已经启用,连接网络的电脑中点击IE浏览器,启动浏览器;点击“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出现Internet选项,在该选项中进行清洁性处理。2.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1688.com /,回车,登陆阿里巴巴网站,在搜索对话框中输入“宁海县博杰太阳能有限公司”,并选择“公司”进行搜索,打印搜索结果 当前页面,显示博杰公司的产品、加工方式等信息。3.在搜索结 果当前页面点击第一条信息“宁海县博杰太阳能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的首页页面,打印该页面,显示有博杰公司 的产品分类、商品类别等信息。4.在该页面点击“供应产品”,进入产品列表页面,打印该页面。5.选择进入列表第七页,打印该页面。6.在产品列表第七页点击查看“Laysun/雷申LED野营灯工具灯手电筒”(第三行第四个),进入该产品信息页面,打印 该页面,显示产品售价为12元/只,建议零售价为99元/只,供货总量为200000只,无销售记录,产品类别为手电筒,品牌为Lay sun/雷申及产品图片等信息。7.分别点击查看“联系方式”、“公司档案”,进入联系方式和公司档案页面,分别打印上述页面。联系方式页面显示联系人为刘文杰先生(业务经理),地址为中国浙江宁海县宁海西店江瑶及联系电话、地图等信息。公司档 案页面显示有公司概况、工商注册信息、基本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等。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 了(2014)杭证民字第487号公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一份专利号为ZL20123005××××.3 ,名称为“野营灯(C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3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18日。该专利载明了主视图、后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05××××.6,名称为“小提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原告以公证方式保全的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信息,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公开展示,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对上述许诺销售行为亦未予否认,故对原告指 控被告存在许诺销售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被控侵权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无销售记录,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制 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 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 相同点在于:整体呈细长喇叭状,灯头部分较粗,俯视呈同心圆状,外侧圆周有三颗间隔排列的螺钉,圆心有LED灯,灯头部分平滑内收,握持部分呈圆柱形透明或半透明材质,且可伸缩,在拉伸状态下,该握持部分呈现为透明或半透明的灯罩,下部有两个平行排列的环状凸起;不同点在于原告专利灯头外侧有半圆形提手,被控侵权产品灯头外侧无半圆形提手。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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