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左豪生与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5 13:35商业秘密网
3、左豪生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是雄业公司经营者的身份证;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4三性均无 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诉争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4、左豪生、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5、6三性无异议。本 院认为,证据5系“雄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与本案诉争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确认证 据6的证据效力。
三、关于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
1、左豪生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天猫公司未将所有雄业公司在天猫网(淘宝商城)上的销售信息穷尽删除;俊江公司、淘宝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2、左豪生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其与本案无关;俊江公司、 淘宝公司证据2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涉及的并非涉案专利,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 为:
2002年4月22日,左豪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提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专利号为ZL 02226977.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提箱,包括箱体、 箱盖、提手以及邻近箱体的主侧壁并与之平行设置的纵长型梁, 该纵长型梁通过连接件而分别组装在箱体上的对应主侧壁上,该纵长型梁具有开口朝向箱盖方向的纵长开槽,其特征在于:纵长 型梁靠近其所组装的箱体主侧壁的槽壁与连接件相固接,但所述 连接件并不横贯纵长型梁的纵长开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 年4月12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 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11年12月2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丽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按提供的网址进 行了下列操作:点击InternetExplore浏览器图标,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zrt.gov.cn”,按下Enter键,显示相关页面。在“查 询中心”栏点击“浙江省《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名单”,点击“下页”中“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页面 。点击“淘宝商城”,输入“俊江数码专营店”,点击“搜索”,显示相关页面。点击“商品”输入“300片带目录活页铝合金”,点击“搜索”,页面显示“公司名: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 址:上海商家:俊江数码专营店”及其他相关信息。点击“立刻 购买”,确认收货地址、提交订单后付款。上述操作过程中所显 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
2012年1月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 证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与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丽一起到杭州市湖墅北路99-1号门口标有“韵达快递莫干山路公司”字样的快递经营店,取到邮包一份,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及发票一份,李建丽对该邮包拆封前后进行拍照,拆封后的物品、发票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进行封存并拍照。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印有“”注册商标,贴有印有“供 货商:雄业公司地址:潮东工业区经销商:上海宝来利光盘包装 有限公司”字样的标贴。被控侵权产品上有一印有“”注册商标的铭牌。
雄业公司系“”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号为第33596 1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办公用夹、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 、文具、文具柜(办公用品)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4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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