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左豪生与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3:35商业秘密网
6.商标注册证(“”)。
证据5-6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标注雄业公司的商标。
雄业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淘宝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信息为天猫网(淘宝商城)上的 信息,与淘宝公司无关,淘宝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
天猫公司辩称:1、天猫公司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未实施侵权行为。天猫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侵权行为的行 为人;2、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未侵犯左豪生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无通过连接件与箱体主侧壁固接的纵 长型梁这一必要技术特征;3、即使涉案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 过错,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天猫公司无从得知;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淘宝网服务协议》《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天猫公司尽到了 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所有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 证;天猫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通过左豪生提供的证据仍无 法判断涉案商品信息侵犯涉案专利权,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4、无论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左豪生的诉讼请求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左豪生并未就其主张的 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进行举证,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 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左豪生对天猫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天猫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763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检查了涉诉店铺,确认已经没有涉案商品信息。
2.(2012)浙知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商品未落入左豪生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被告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雄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视为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如下确认 : 一、关于左豪生提供的证据
1、俊江公司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1-4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2、俊江公司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5、6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证明左豪生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及提取邮包等全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3、俊江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蓝程 数码专营店”这一网店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4、俊江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 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证的事项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5、俊江公司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 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 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俊江公司提供的证据
1、左豪生对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没有盖章;淘宝公司 、天猫公司对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销售单没有盖章,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左豪生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雄业公司仅授权俊江公司在当地市场的销售并非是在淘宝商城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恰是在淘宝商城上销售的;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2、3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公证购买时间 为2011年12月29日,产品发票开票日、快递单显示发货日均为201 1年12月30日,而两份授权书的授权时间分别开始于2011年12月31 日、2012年1月1日,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 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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