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0年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HP”、“”、“”及“”注册商标人惠普发展公司以及佳能株式会社的许可,通过购买墨粉、鼓芯、空硒鼓、成套外包装(含塑料袋、气泡袋、硒鼓标、说明书、合格证、外包装盒等)、空气压缩机、封口机等材料、器具,以加墨填充并组装的方式,在苏州市吴中区西塘北巷7号3幢102室,制造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硒鼓,并将成品销售给周某、盛某、裘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及扣押赃物的情况;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3、银行卡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周某、盛某、裘某等人向被告人李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硒鼓并向其银行卡打款的情况;
4、李某制作的送货单,证实被告人李某向周某、盛某、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硒鼓的情况;
5、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证实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惠普、佳能品牌硒鼓等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被假冒商品的市场价格;
6、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证实“HP”、“”、“”及“”商标均系有效的注册商标;
7、证人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裘某辨认出李某是销售给其假冒注册商标硒鼓的卖家;
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由李某自行灌装的惠普、佳能品牌硒鼓的过程和付款方式,并称大致货款总金额在一万多元;
9、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由李某自行灌装的惠普、佳能品牌硒鼓的过程和付款方式,并称货款总金额大致在四万余元,但2012年以来所供的货物一半是用惠普、佳能完整包装的,一半是没有用上述包装盒包装的;
10、证人裘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由李某自己灌装的惠普、佳能品牌硒鼓的过程和付款方式,总计货款金额为两三万元;
11、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实其制作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硒鼓并向他人销售的过程。
12、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被抓获以及本案的发生经过;
13、情况说明,证明李某到案情况不应认定为自首;
14、扣押物品商标标识照片,证明李某假冒的具体商标情况。(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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