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一、被告孙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孙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孙永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0元,被告孙永建负担人民币820元。由于该款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孙永建负担的人民币82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