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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云、龚晓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9商业秘密网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云赔偿原告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杨云负担5800元。由于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58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任    华
  审判员 张鹏代理审判员郝海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闫    雯    婷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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