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云、龚晓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9商业秘密网
被告杨云曾经是原告公司的一名员工,主要从事产品的销售工作,2009年5月9日从原告公司辞职。被告杨云辞职后于2009年5月20日在淘宝网上开办了名为“女人乐88”的网店,主要经营丰胸类产品。
2012年11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淘宝网卖家“女人乐88”的页面上的有关内容进行检索和打印,并对该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西安市公证处出具了(2012)西证民字第1385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淘宝网“女人乐88”网店页面的首部明确显示有“挺乃儿乳聊吧”、“挺乃儿丰胸官方唯一指定特卖店”等字样。
另查明,被告杨云与被告龚晓晖系夫妻关系。
庭审中,原告西安同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用以证明被告龚晓晖与被告杨云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杨云、被告龚晓晖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互联网上打印的转账截图、交易页面截图、淘宝网客户订单信息、医药网站截图、中国质检网通报截图、淘宝网销售挺乃儿网页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原告自身在销售产品时就存在虚假宣传和违法销售,淘宝网上有九家以上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入职登记表、辞职信、劳动合同书、企业工商营业登记执照、(2012)西证民字第13857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杨云和被告龚晓晖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构成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杨云曾经是原告公司的一名员工,对于原告公司的运营、销售、知名度、商标等相关情况应当是知晓的。被告杨云利用其掌握原告公司相关情况的便利,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售卖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被告杨云在其开设网店上的显著位置使用“挺乃儿乳聊吧”、“挺乃儿丰胸官方唯一指定特卖店”进行宣传,经查“挺乃儿”、“乳聊吧”已经被原告注册为商标并且原告也从未在互联网上授权被告杨云以“挺乃儿丰胸官方唯一指定特卖店”名义进行销售产品。被告杨云的行为客观上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被告杨云开设的网店误认为是原告公司所经营,从而对其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产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以达到获利的商业目的。被告杨云的此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云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一方面被告杨云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从互联网上打印而成,真实性无法核实,另一方面这些证据与被告杨云的抗辩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杨云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杨云的抗辩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龚晓晖虽然和本案的另一被告杨云是夫妻关系,但是并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龚晓晖参与了具体经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龚晓晖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对于被告杨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和被告杨云的获利情况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综合考虑被告杨云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杨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云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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