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玉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0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苏泊尔”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4年4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第3327882号商标注册证,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平底高压锅、电炊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在内。2004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第3327882号注册商标转让予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2007年4月13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后注册人为浙江苏泊尔公司。
2010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第7081378号商标注册证,为浙江苏泊尔公司“”商标予以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油炸锅、太阳灶、电热水瓶、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烤饼炉、沼气灶、煤油炉、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电铁锅、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罩、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2010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第7081363号商标注册证,为浙江苏泊尔公司“”商标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气烤箱、电平底高压锅、电炊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根据汉唐公证处出具的(2013)陕证民字第002387号《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该处公证人员随浙江苏泊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士亮于2013年3月18日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纺织城正街西安市灞桥区何永百货超市(群众厨房三方超市)三方家电,孙士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台苏泊尔电饭锅,孙士亮付款柒拾陆元整,获得销售单据一张。所购炊具带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拍摄照片两张并加贴封条后由孙士亮带走。公证书证明与其相粘连的销售单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照片系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所购商品、所获得票据经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浙江苏泊尔公司保管。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显示有“豪华自动电饭锅”一个,在电饭锅开关上方分三行标注有“SNTRCR”及“苏泊尔”、“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其中“SNTRCR”、“苏泊尔”字体稍大,“发展有限公司”字体稍小。在收款收据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为苏泊尔电饭锅,价格为76元。罗玉良认为公证封存的商品与其目前销售商品的外观不同,公证封存的商品并非其所销售。
罗玉良为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苏泊尔发展公司注册证书、第7767149号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奔宝电器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奔宝电器厂在上述资料上均加盖了公章。以上证据显示,苏泊尔发展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取得公司注册证书;苏泊尔发展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为第7767149号“SNTRCR”注册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苏泊尔发展公司于2012年5月3日与奔宝电器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间自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20日,该合同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奔宝电器厂系2009年9月20日在广东省廉江市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配料。2013年6月28日,王玉侠出具证明载明,“西安市灞桥区群众厨房三方超市销售的由廉江市奔宝电器厂生产的‘SNTRCR’牌电饭锅系从其处批发采购”,并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西安王氏电器百货商行营业专用章”。王玉侠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轻工市场1楼1排18号,在王玉侠名片上所载明的字号为旺旺家电。(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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