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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红双喜公司预交),由原告红双喜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客又多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客又多公司负担部分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红双喜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孙 敏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卫婉莹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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