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诉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2商业秘密网
一、确认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为ZL20123055652 1.7“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毛善武负担。
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毛善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 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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