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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诉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2商业秘密网

  三、陆行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6日,住所地位于淳安县千岛 湖镇鼓山大道299号1幢4楼,注册资本人民币630万元,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机油泵、机械配件;销售五金交电。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 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 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 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 技术资料等。”之规定,毛善武于2012年12月31日离职,涉案专 利申请日2012年11月16日尚在其任职期间内,故本案争议焦点为 涉案专利是否与毛善武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对此,本院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 工作中做出,首先需证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需证明该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毛善武自2006年进入陆行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并指 导研发工作,从陆行公司早于诉争专利的ZL20092030××××.X 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来看,该专利系于2009年5月6日由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该专利系针对一种从机油泵中脱离出来的分体式 限压阀,涉及阀体、台阶内孔、阀盖、钢球、弹簧和泄油口等要 素,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必然实际参与研发工作,实际接触并了解到机油泵及相关部件的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同时毛善武答 辩称该技术系其设计开发完成;本院认为足以认定毛善武的本职 工作和任务包括与机油泵限压阀相关的内容。
  毛善武个人申请的ZL20123055××××.7“机油泵限压阀”
  外观设计专利亦系针对作为机油泵独立配件的限压阀做出,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外观设计专利显示阀体横截面为正六 边形,侧面开孔,与陆行公司ZL20092030××××.X“一种机油 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所提作为优选例的“ 所述阀体在设有泄油口的一端外径为正六边形,泄油口设置在正 六边形的平面上”相同,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陆行公司申请的Z L20092030××××.X“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实用新型专利 属同一技术领域,均涉及机油泵限压阀领域的技术研发。
  综上,涉案专利与毛善武在陆行公司参与研发的“一种机油 泵分体式限压阀”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关联性,即涉案专利与毛善 武在陆行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与任务有关。故而,陆行公司关于 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陆行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毛善武所提 相关专利技术早在其于进入陆行公司工作之前即已开发完成并投入市场的辩解没有有效证据支持,亦与陆行公司在先实用新型专 利获得授权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陆行公司可依据生效判 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变更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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