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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柏建春、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5:59商业秘密网

  2.对证据2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3.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艺主管和研发主管的岗位可以互换。
  对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 20,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瑞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些证据与本案不 具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证据21,因安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 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2006年12月5日,柏建春到安瑞公司就职,任工艺工程师。2007年12月24日,以安瑞公司为申请人、韩春琦为发明人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内窥镜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309034.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该专利 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活组织取样钳,它由杯座、两个钳子杯、推拉 杆、两个连接片、销轴、弹簧软管和钢绳组成。2010年3月10日,以安瑞公司为申请人,张婵娟、时百明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内窥镜活体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 号为ZL201020127327.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该专利 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活体取样钳。柏建春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曾 在名称为“杯座”、“wire”的零件图纸上签字。2011年12月13 日,柏建春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柏建春到安杰思公司就职,任 研发工程师。
  2012年4月19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内窥镜用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柏建春,授权公日为2012年12月26日,专利号为ZL201220169522.0,其权利要求 为:1.内窥镜取样钳,包括杯座和一对钳子杯,两个钳子杯通过 销轴铰接,销轴固定于杯座上,两个钳子杯的尾端均向后延伸形 成钩挂钢绳的尾翼;其特征在于:第一钳子杯的尾翼上设有导向 槽,第二钳子杯的尾翼插入并转动于该导向槽内;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内窥镜用取样钳,其特征在于:第一钳子杯的尾翼包括与 钢绳连接的第一主翼板和与第一主翼板平行的第一侧翼板,第一 主翼板和第一侧翼板之间有空隙,该空隙形成允许第二钳子杯的 尾翼插入并转动其内的导向槽;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窥镜用取 样钳,其特征在于:第二钳子杯的尾翼包括与钢绳连接的第二主翼板和与第二主翼板平行的第二侧翼板,第二主翼板和第二侧翼 板之间有空隙;第二侧翼板出入第一主翼板与第一侧翼板之间; 销轴依次穿过第一主翼板、第二侧翼板、第一侧翼板和第二主翼 板;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内窥镜用取样钳,其特征在于:侧 翼板的长度小于对应的主翼板的长度。
  另查明,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 :第二类、第三类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第二类、第三类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第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 第二类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第二类6877介入器械;销售:本 公司生产的产品;从事第Ⅲ类、第Ⅱ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医用高频仪器、医用X射线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 官(限支架)、介入器材及第Ⅱ类、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的批发” 。
  安杰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第二、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 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 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 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之规定,柏建春于201 1年12月13日离职,距离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4月19日不足1年,故涉案专利系柏建春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柏建春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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