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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柏建春、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5:59商业秘密网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共同质证 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柏建春是 工艺主管,不是研发设计师,也不能证明其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 有关。       2.对证据2、3、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 本案无关。
  3.对证据4中有柏建春签字的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图 纸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柏建春仅对产品工艺负责,无法证明图 纸与涉案专利有关。
  4.对证据6中没有柏建春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6中有柏建春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工艺工程师的工作与涉案专利无关。
  5.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6.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安瑞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
  7.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医疗器械注册证无法体现产品结构;且注册时间早于安瑞公司提交零件图纸的制作时间,不能确定与涉案专利具有关联;实物无法与医 疗器械注册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涉案专利并非同一产品。
  8.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柏建春 不是该两专利发明人;证据4中零件图纸的签字日期晚于该两专利申请日,并非指向同一产品;比较该两专利与涉案专利,属采用不同方案,解决不同技术问题。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2、3、5、10,因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4,因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对有柏建春签字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对该部分图纸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该证据其他部分图纸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证据6,虽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对岗位说明书第一页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岗位说明书经柏建春签字确认, 可以证明工艺工程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 确认。
  4.证据7-9,本院经审查认为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其证据 效力不予确认。
  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拉力测试系统发票
  2.高端加热尖端成型机发票
  3.烤胶机、涂胶机系统发票
  4.数字压力表发票
  5.微小气体流量计
  6.数字压力表发票
  7.手动气压源发票
  8.数字压力表等发票
  9.点光源发票
  10.封口机发票
  11.激光焊接机发票
  12.涂胶机发票
  13.纳基隔热板发票
  14.南京康尔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5.杭州韶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
  16.宁波东盛集成电路元件有限公司合同
  17.佛山市方普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合同
  18.张家港市兴诚精密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9.长沙聚众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证据1- 19,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由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系安杰思公司自主研发。
  20.201220506178.X专利、201220322380.7专利、2012104700 39.0专利及201220202533.4专利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安瑞公 司针对不同技术问题有不同研发团队。
  21.工艺主管岗位说明,用以证明:柏建春工艺主管职位仅限 于负责具体工艺。
  对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安瑞公司质证认为 :
  1.对证据1- 1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些发票只能证明安杰思公司曾购买过相关设备和仪器,但不能证明系为涉 案专利研发所用,且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 ,与涉案专利无关。(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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