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告李洪与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0:38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 入ZL201020638821.5“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保 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二、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洪维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00元(包括原告李洪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李洪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 司负担人民币4350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人民币1450元。
原告李洪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 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 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 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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