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告李洪与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0:38商业秘密网
3、被告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在原告与尹克浩达成和解协议后,已经不再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保全到的实物系库存产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公开。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颖性并非法院审查的范畴,且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系依据授权生产涉案产品,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原告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公开时间,且仅为图片,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本院认为,该证据仅显示麻将机相关配件的单面视图,未公开图片中上述配件的技术方案 ,且庭审中被告明确以证据7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故该证据与本案 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原告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上没有原告签字, 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加工协议签字方为尹克浩与被告,在被告未举出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4、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与涉案产品不对应。本院认为,送货单的时间系2010年10月及2011年3月,庭审中被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2013年年初开模生产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5、原告对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未显示主体身份,且所涉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6、原告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尹克浩与本案原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涉及的系尹克浩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 品的行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
7、原告对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电子信息容易修改。被 告庭审中明确以该证据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该证据仅为图片,未显示完整技术方案内容, 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且为被告单方截屏的电子数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8、原告对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仅凭两份证人证言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本院认为,从证人提供的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且并未出示有效证明材料印证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 为:
2010年12月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用于麻 将桌的载物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专利号为ZL20102063××××.5,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的权利 要求1为:“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包括支架本体,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紧固装置,紧固装置包括上紧固盖和下紧固盖,下紧固盖上设有连接柱,支架本体上设有紧固装置连接孔,连接柱下段穿于固装置连接孔内,支架本体可绕连接柱下段旋转,上紧固盖上 设有紧固孔,连接柱上段穿于紧固孔内,连接柱内设有安装孔。 ”
2014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浙杭知初字第266- 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生产的涉嫌侵犯专利号为ZL20102063× ×××.5“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及相应 的生产模具、财务凭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2014年4月30日,本院前往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被 告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拒不提供财务凭证等,并撕毁调查笔录。本院取得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样品一套。
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保全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称将涉案产品“销售给原告和尹克浩”,确认涉案产品在被告处仍有库存。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1年7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配件、塑料制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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