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4商业秘密网
本院认为,立达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19××××.9 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 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立达 公司依法取得对侵犯ZL20112019××××.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 为之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 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 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 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 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 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 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 征之间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 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本案中,立达公司指控尚美公司、阿里巴巴 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即负有承担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然立 达公司并未提供确认为尚美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虽 然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产品外形基本一致,但因涉案专 利权利要求1中的“减速器、法兰、轴承”等为内部部件,“伺服 电机通过连接板与内置谐波减速器的减速器外套连接,伺服电机 的输出轴端与谐波减速器的输入端连接,伺服电机通过连接板与 内置谐波减速器的减速器外套连接,伺服电机的输出轴端与谐波 减速器的输入端连接”之技术特征亦包含在动力源装置的内部。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内部是否包含上述部件以及呈现上述连接关 系,仅凭产品图片无法进行评断,即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 专利号为ZL20112019××××.9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确立的专 利权保护范围进行比对,进而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 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负有举证责任的立达公司,因其提供 的证据缺乏效力,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立达公司的侵权指控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 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 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 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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