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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4商业秘密网

  尚美公司辩称:一、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 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尚美公司没有任何销售立达公司专利产品的 行为,根本不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事实。尚美公 司是生产辅机与贸易为一体公司,所宣传的针布辅机也是在立达 公司处购买。尚美公司偏重于网络销售,发现立达公司在网络方 面没有做宣传,故想帮助立达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在网上报 价是高于立达公司的销售价,但并没有实际销售一台立达公司的 产品。尚美公司没有生产能力,更没有在市场上销售立达公司的 专利产品,即使有订单,也只能从立达公司处采购,如立达公司 不提供产品,尚美公司无法完成销售。尚美公司网站的图片来源 于互联网,该图片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尚美公 司的销售没有侵犯立达公司的专利权。尚美公司尽管没有得到立 达公司的书面许可,但尚美公司长期向立达公司购买相关产品( 附发票),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此种销售模式立达公 司一直无异议。尚美公司并不是最终用户,尚美公司任何时候都 可以购买到立达公司的专利产品进行二次销售。三、立达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立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立达 公司的行为与尚美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立达 公司的行为不但没有给尚美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反而获取了 更大的经济利益,扩大了市场。立达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尚 美公司,直接采取诉讼的方式,尚美公司收到诉状后立即撤除了 相关图片,前后时间仅仅为一个月左右,没有对立达公司造成任 何影响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立达公司存在恶意诉讼之嫌,请求驳回立达公司的诉 讼请求。
  尚美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一份增值税发票1份,用以 证明尚美公司销售的产品全部来源于立达公司,并非尚美公司自 行生产,没有侵犯立达公司专利权。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公司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从阿里巴巴提供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看出,其经营的业务为互联网 信息服务业务,并非涉诉信息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 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 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阿里巴巴公司不应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二、立达公 司提出的侵权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立达公司提供的证据 材料显示,其并未提供涉案产品,无法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无法 说明被控产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三、即使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阿里巴巴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根 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本案中阿里巴巴并不存在明 知侵权的主观过错。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阿里巴巴公司根本无从得知。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 后,已经及时检查确认涉案信息已经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 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故意,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四、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 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立达公司针对阿里巴巴 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须承担 责任。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明确阿里巴巴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阿里巴巴法律声明中明示 会员的信息均有其自行提供,由其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公司对此等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 务。(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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