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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陈建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09:1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暂扣于本院的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两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燕娟
  审 判 员  徐 琰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静

  判决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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