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服饰照片,证实涉案服饰的品牌、标价、数量、外观情况。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其和其老公高某甲在上海注册了一个叫“大圣商号”的淘宝网店,主要经营服装品牌主要有巴宝莉、polo、boss、ck、杰尼亚、北极绒等品牌。网店由其老公负责联系进货,付货款大部分由其老公操作,高某乙和其一起做客服、联系客户、发货等。其知道这些品牌衣服都是仿品,卖给客户时说是原单,实际上就是假货。凤栖园XX幢XXX室这个仓库是其老公高某甲通过中介租下来的,仓库内都是准备卖还没有卖出去的存货。大圣商号销售记录不是店铺的真实经营情况,其中包括代刷淘宝信誉的记录的情况。
4、证人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从2012年5月份开始在高某甲和周某经营的“大圣商号”淘宝店内打工,该店实际地址在昆山市凤栖园XX幢XXX室,仓库在凤栖园XX幢XXX室,仓库存放的假冒名牌衣服是准备出售的。在店里被告人高某甲负责进货,其负责客服,还和周某一起负责打包货物。该淘宝店销售的BURBERRY牌子的衣服都是假货。在销售时有客人问起BURBERRY牌子的衣服真假时,其会承认是假的情况。经辨认,1号女子为大圣商号淘宝店女性老板周某。
5、证人陈某、董某、吕某、温某、宋某、朱某、禤某、任某、张某、项某的证言,证实这些淘宝买家从“大圣商号”网店购买假冒BURBERRY品牌服饰的情况。
6、证人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其通过中介将昆山市凤栖园XX幢XXX室的房屋租给了一个叫高某乙的人的情况。
7、房产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7月20日,闵某将凤栖园XX幢XXX室租给高某乙的情况。
8、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甲、周某处查获的2013件涉嫌假冒BURBERRY商标的物品,经公司鉴定,确认全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9、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甲、周某处依法查获的2013件涉嫌假冒BURBERRY商标的服饰进行价格鉴定,最终确定该批服饰鉴证价格为人民币334200元的情况。
10、商标注册证明,证实BURBERRY品牌为注册商标的情况。
11、(2013)昆知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物品已经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向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供述了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的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真实身份情况。
14、被告人高某甲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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