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张沈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4:09商业秘密网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奥普公司认 为二者仅面板端部略有不同,但该不同点差异不明显;龙胜公司 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甚大,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存在 如下显著不同:授权外观设计由导风栅、光源部分构成的第一层 面板部分略带弯曲,而被控侵权设计的面板为平面;授权外观设 计不存在边框,且第二层面板的宽度略小于第一层面板、长度大 于第一层面板,而被控侵权设计存在边框;被控侵权设计的光源 部分与格栅之间有明显凹槽,授权外观设计不存在该项特征;授权外观设计光源部分面板为长方形,被控侵权设计光源部分面板 为正方形;授权外观设计的格栅区域内有一个边框显著的矩形通 风口,被控侵权设计的格栅部分该项特征并不明显。据此,本院 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着明显 差异,被控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 普公司关于龙胜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对奥普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 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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