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3:49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