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3:49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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