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冠为与杭州泽远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0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 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 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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