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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冠为与杭州泽远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0商业秘密网

  二、2014年1月9日,经黄冠的委托代理人鲍波申请,浙江省 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对互联网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出具(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29号公证书,载明:当  日鲍波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http://www.alibaba.com/prod uct- gs/947032800/Double_Speed_Mixed_Flow_Booster_Fan.html” ,显示商品名为“DoubleSpeedMixedFlowBoosterFan”(双速混 流式增压风机)、类别为VentilationFan(通风风机)、“Verif iedSupplier(验证供应商):HangzhouZeyuanHigh- TechCo,Ltd.”,并有若干整体风机产品图片;点击页面中“Han gzhouZeyuanHigh- TechCo,Ltd.”链接进入新页面,显示“BusinessType:Manufac turer,Location:Zhejiang,China(Mainland),YearEstabli shed:2002(商业类型:制造商,地点:浙江,中国大陆,创立 时间:2002年)”;点击页面中的“OnsiteCheck”链接,显示“ BusinessLiscense:RegistrationNo.:330181000275770,Opera tionalAddress:No.657,HongdaWestRoad,NingweiTown,Xiaos hanDist,Hangzhou,Zhejiiang,China(Mainland),Zip:311 258(商业执照:注册号330181000275770,经营地址:宏达西路6 57号,宁围镇,萧山区,杭州,浙江,中国大陆,邮编:311258 )”。
  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商户信息在案, 证明上述涉案阿里巴巴网店开办者为泽远公司,代理人为汪祥。
  泽远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 市萧山区宁围镇鸿达西路657号,法定代表人汪祥。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与机电高科技产品、彩电音像 红外遥控开关、多功能安全监控器的研制开发;电子设备、机电 设备安装、调试、生产、销售;计算机和自动化相关工程设计、 安装、调试、销售。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2063××××.1的“易清洗拆装 管道风机”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黄冠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专 利权行为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 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 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 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 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 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即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 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 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黄冠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的相同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独立权 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被控侵权产品信息中 描述产品类型为工业通风风机,与涉案专利所述用于楼盘建筑的 管道通风相同;关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只有图片 可供比对,即使根据风机的产品名称推断其外壳内包含马达,但 仅依据图片,不能得知扇叶是否安装在马达上、亦不能得知马达 外壳上的凸起部件是否为控制器模块,故在两项部件难以明确的 情况下,无法就该项技术特征比对做出判断;关于涉案专利技术 特征3,就本专利而言,其发明目的就在于马达外壳分为出风口外 壳、铁箍、进风口外壳、进风口内圈等若干可拆卸组合的部件以 便清洗维护,而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显示为风机整体,无法明确其 系整体成型还是组件组装成型,即无法明确其是否可以拆卸和由 哪些组件构成,故亦无法就该项技术特征比对做出判断。综上, 由于黄冠未能尽到其对于侵权事实的举证义务,其仅提供了被控 侵权产品的部分图片,而未能提供实物可供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网页信息亦无相关文字说明可供认定,故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 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黄冠所提停止 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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