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秦麒为与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7商业秘密网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表现为
秦麒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被 控侵权产品共存在的六个组件,其中五个组件分别与涉案外观设 计专利组件3- 7的相同,秦麒确认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 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2、被控 侵权产品多了一个过滤网组件,但主张该组件是放在与涉案专利 组件6对应的组件的底面的,外观上不可见,对整体外观没有影响 ;3、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但主 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 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 淘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组装后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区别在于 :1、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2、被控侵权产品有过滤网组件,涉案专利没有该组件;3、被控侵权 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6对应的组件俯视图上有十字凹槽,涉案专利 组件6则没有;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 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二者外观不同。
另查明,中农华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花卉、塑料制品 ,农业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种植农作物等。淘宝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经 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可移动组合式种植 架”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为有效专利,依法应受国家法 律的保护。秦麒作为专利权人享有诉权。
鉴于中农华轩公司答辩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故本案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 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 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 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结合秦麒、淘宝公司的庭审比对意见,本院认为,判断外观 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整体综合判 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 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 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两个组件,将被控 侵权产品各组件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完全不同,虽然秦麒 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 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在被控侵 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1、2,组成被控侵权产品 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4图案不同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 控侵权产品整体形状及各组件组合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不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秦麒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 合理开支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麒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 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 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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