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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4)

发布时间:2015-06-01 16:56商业秘密网

  第三,受诉法院已将上述第一阶段形成的圆柱形玩具蛋糕的外观设计纳入了被诉侵权设计的范围。本案中,虽然法院没有明确认定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为上述第一阶段形成的玩具蛋糕的外观设计,但法院在进行原告专利外观设计与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比对中,实际上已将被诉侵权设计限定为上述第一阶段形成的玩具蛋糕的外观设计。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仅仅是上述第二阶段形成的最终产品的外观设计,则由于上述第二阶段形成的玩具蛋糕插接了各种水果、蜡烛等插件,因此上述第二阶段形成的玩具蛋糕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状态立体图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又不近似。这样就会得出两被告不构成侵权的裁判结果。受诉法院正是将上述第一阶段形成的圆柱形玩具蛋糕的外观设计纳入了被诉侵权设计的范围,并且基于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相同,以及使用被诉侵权设计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均是玩具蛋糕这一相同产品的理由,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综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区别。当被控侵权产品也是组件产品时,被诉侵权设计可以是被控侵权产品中可拆卸部分的外观设计。如果该被诉侵权设计所适用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且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则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三、法院应当如何引导原告明确被诉侵权设计?
  司法实践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往往并不熟悉《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因此,他们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不能准确确定被诉侵权设计。如果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诉侵权设计,则原告的专利权就难以获得司法保护。为确保专利侵权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受诉法院应当依法引导原告明确被诉侵权设计。本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明确被诉侵权设计的具体内容,法院也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引导原告明确被诉侵权设计,这确实是本案存在的遗憾和不足。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查原告是否明确了被诉侵权设计。如果原告没有明确被诉侵权设计,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要求其明确被诉侵权设计。如果原告对被诉侵权设计把握不准,难以准确确定被诉侵权设计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通过提起“预备的诉的合并”的方式,在一个案件中提出多个被诉侵权设计,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预备的诉的合并,“是指原告为了预防诉讼因无理由而遭受败诉的后果,同时提出理论上完全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的诉讼标的,准备在第一位的诉讼标的(称为本位之诉)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称为备位之诉)进行判决,在第二位的诉讼标的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三位的诉讼标的进行判决。”[5]诉讼标的,简单地说,就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有提起预备的诉的合并的必要的情形之一就是,“法律效果判断不明的。即事实虽然非常明显,而根据这些事实,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究竟应当是怎样,原告判断不明。”[6]正如在本案中,虽然事实非常简单、明显,但两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法律效果并不容易判断。因此,本案原告可以提出以下预备的诉的合并,即在起诉状中提出,请求法院确认组装完毕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第一位的诉讼标的);如果前述请求不能成立,则请求法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中尚未插接各种水果、蜡烛的圆柱形蛋糕的外观设计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第二位的诉讼标的)。如果被告没有提出上述预备的诉的合并,则法院应当向原告进行释明,引导原告提出上述预备的诉的合并,从而既确保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又有效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者:朱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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