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2)
发布时间:2015-06-01 16:56商业秘密网
一审判决后,广东五星玩具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主要内容如下的调解协议:1.广东五星玩具有限公司、杨磊真停止侵害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2.广东五星玩具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来说,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非最终产品,而是最终产品中可拆卸的组成部分。因此,授权外观设计是最终产品中可拆卸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这可以从授权外观设计的组合状态立体图与使用状态参考图的区别,以及授权外观设计的顶面密布有插接其他部件的小孔等事实得到确认。第二,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说,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是最终产品,而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被控侵权产品中可拆卸的组成部分。由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以上两方面特殊性,导致本案比一般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侵权判定难度更大。下面主要就本案涉及的侵权判定问题展开讨论。
一、如何确定本案特殊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准确确定原告“玩具(甜点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正确审理本案的基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主要根据原告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确定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专利授权文件中的照片较多,包括:组件1、组件2、组件3的视图;组合状态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这些照片是否都是确定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照片?对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以组合状态立体图作为确定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照片,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组合状态立体图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专利产品“玩具(甜点组合)”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一部分第三章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中指出,“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1]涉案专利产品“玩具(甜点组合)”包含8组组件,每组组件包含件1、件2、件3各一件,每组3个不同的组件经插接组合成玩具蛋糕的1/8扇形块体,再由8块完全相同的扇形块体组合成圆柱形蛋糕。就涉案专利产品各组件的组装关系来看,各组件的组装关系是唯一的,因为各组件经组装后,最终形成的是具有相同外观的圆柱形蛋糕。可见,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第二,涉案专利的组合状态立体图是申请涉案专利必须提交的视图。《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申请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一部分第三章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中指出,“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2]由此可见,申请涉案专利必须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在涉案专利的授权文件中,只有一张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即涉案专利的组合状态立体图。因此,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组合状态立体图是申请涉案专利并且获得授权的必要视图,而涉案专利中的组件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都不是申请涉案专利必须提交的视图。因此,组件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均不是确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视图。此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一部分第三章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指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3]可见,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参考图的功能定位来看,参考图并不具有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作者:朱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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