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ZL20082003××××.X“烟嘴”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
二、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由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 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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