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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2008年1月23日,安锡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烟嘴”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专利号为ZL20082003××××.X,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烟嘴,包括套筒、中套、过滤器、吸嘴,套筒前端形成夹烟室,其 后端与过滤器连接,其特征在于:过滤器包括过滤套、过滤管,过滤套中空,过滤管活动套设在过滤套内腔里,过滤管外壁上设有小气孔,过滤套内形成过烟通道,过滤套的外壁上设有出气孔,过滤管位于过滤套内的一端形成环形凸块,环形凸块的直径大于过滤套的套 口内径,小于过滤套的内壁直径,环形凸块与过滤套内壁构成间隙配合,过滤管与过滤套形成拉拔活动连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过滤管上的环形凸块外圈形成环形凹槽,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设置在环形凹槽内, 并与过滤套内壁构成密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8年11月5日,安锡忠与中邦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涉案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的产品;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人民币伍拾万元 ,销售额提成为5%,每年底结算一次;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安锡忠)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中邦公司)协助。2009年11 月5日,安锡忠与中邦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删除上述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方协助”。
  2013年6月4日,安锡忠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按提供的网址进行操作。其中,登陆www.taobao.com,登录名为“139××××7395”的账户, 进入“adous旗舰店”显示相关页面(显示公司名:雅尚热珀公司)。分别点击“烟嘴海柳烟嘴循环型过滤赤柳烟嘴可清洗型adousHL96801包邮”(页面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识、促销价¥49.00、月销量17件)、“爱斗仕烟嘴循环型过滤烟嘴DS-802微孔拉 杆双重过滤嘴金色”(页面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识、促销价¥38.00、月销量4件)进入相关页面并购买、付款。点击“查看已买到的宝贝”并显示相关页面。点击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
  同日,安锡忠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2013年6月5日在公证处签收快递包裹一件,快递单号为568609321225,拍照后将该包裹留存于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在公证处 拆封上述包裹,内有烟嘴4只(两种型号,每种型号2只烟嘴)及赠送的烟嘴用品若干,拍照后从上述两种型号中各取出一只进行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烟嘴连同未封存的烟嘴均交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其中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合格证 上均标注雅尚热珀公司名称,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均标注“ADOUS”注册商标标识;封存实物内的外包装袋标注“ADOUS”注册商标标识。
  2013年6月4日,安锡忠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按提供的网址进行操作。其中,登陆www.taobao.com,登录名为“139××××7395”的账户, 进入“雅尚zippo专营店”显示相关页面(显示公司名:雅尚热珀公司)。分别点击“爱斗仕海柳烟嘴厂家直销血柳活柳双重循环过滤可清洗雕刻正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识、促销价¥59.00、月销量90件)、“爱斗仕海柳烟嘴正品血柳活柳厂家 直销烟嘴过滤可清洗循环包邮”(页面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识、促销价¥60.00、月销量18件)、“爱斗仕烟嘴循环型过滤烟嘴咖啡之翼双重过滤嘴可清洗DS-802”(页面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识、新品上市价¥34.50、月销量13件)进入 相关页面并购买、付款。点击“查看已买到的宝贝”并显示相关页面。点击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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