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邝双发与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7商业秘密网
四、驳回原告邝双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邝双发负担人民币1900元。
原告邝双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 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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