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邝双发与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7商业秘密网
2013年10月28日,谢益长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两被告以“http://bbs.szhome.com/commemtdetail.aspxid=79222205”链接对应的帖子发布的信息、淘宝卖家“chrisping197…”的淘宝店铺中发 布的“外贸儿童成人婴儿床护栏床栏(嵌入式床,通用性)122X5113省包邮”商品信息(显示于“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3061100256”链接)、淘宝卖家“路国想”的淘宝店铺中发布的“儿童床护栏嵌入式儿童床栏床围栏防护栏床挡板1.5”商品信息 (显示于“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lz10.5.w4002-442014460.63.z34it3&id=12549092707”链接)主张涉案专利无效、本案应中止审理。上述信息均通过公证固定。
庭审中,两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泽浩公司生产,并提供婷乐公司销售,并确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显示的多款颜色产品均采用与被控侵权产品同样的技术方案。
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相同。两被告主张:1、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扁平短杆;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6记载的特征部分的技术方案,但上述技术方案均为现有技术。
另查明,泽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湛江泽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开发母婴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服装 鞋帽,家具用品等。婷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床上用品、家具、家居用品、服装。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中,两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泽浩公司生产,并提供婷乐公司销售,故本案的主要审理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本案是否应该中止审理;3、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 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 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原告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中以权利要求4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选择以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4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包括网布、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与左、右侧支杆连接的上横杆、下横杆、左支撑杆和右支撑杆的一种嵌入式床护栏,其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上横杆和下横杆构成框架,网布 包裹在框架构成挡板,左侧支杆与左支撑杆之间、右侧支杆与右支撑杆之间分别以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连接。两被告主张二者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扁平短杆。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亦存在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左侧支杆、右侧支杆的底端 均与上述短杆连接,再通过上述短杆连接相应的左支撑杆和右支撑杆,从而以短杆的高度大致与床垫高度一致的方式,实现将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床垫嵌入床架里的床之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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