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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李华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4商业秘密网

  27、(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623号公证书,证明王立平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原告;
  28、图书《回忆中的歌声》,证明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
  29、(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963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
  30、公证费发票1张(金额为1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李华辩称,其经营存在严重亏损。
  被告李华未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音著协提交了证据的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认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05年6月,蓝天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回忆中的歌声》,该书的国际标准书号为978-7-80158-653-7,图书中载明:歌曲《小芳》的词曲作者为李春波,《笑脸》的词作者为富钰,曲作者为陈翔宇,《珠穆朗玛》的词作者为李幼容,曲作者为臧云飞,《渴望》的词作者为易茗,曲作者为雷蕾,《晚秋》的词作者为苏拉,曲作者为许建强,《好日子》的词作者为车行,曲作者为李昕,《阿莲》的词曲作者为小曾,《牧羊曲》的词曲作者为王立平,《走四方》的词曲作者为李海鹰,《中国娃》的词作者为曲波,曲作者为戚建波,《爱情鸟》的词作者为张海宁,曲作者为张全复,《快乐老家》的词曲作者为浮克,《花好月圆》的词曲作者为刁寒,《青藏高原》的词曲作者为张千一,《女人是老虎》的词作者为石顺义,曲作者为张千一,《祝你平安》的词曲作者为刘青,《好人一生平安》的词作者为易茗,曲作者为雷蕾,《父老乡亲》的词作者为石顺义、曲作者为王锡仁,《少年壮志不言愁》的词作者为林汝为,曲作者为雷蕾,《红旗飘飘》的词作者是乔方,曲作者为李杰。
  上述词曲作者均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以信托的方式授予音著协管理,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或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音著协。
  2011年3月22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高巍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小戈的监督下,原告音著协委托代理人张翔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的“月光岛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898包房进行了选歌播放,并对上述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由公证人员将摄像生成的存储数据带离现场,导出后刻录成光盘,装于物证袋密封,加贴封条并加盖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消费结束后得到该营业场所提供的一张金额为380元的收款收据,号码为No.2005409。
  庭审中,法庭当庭拆封了原告提交的(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9630号公证书所附物证袋,并当庭播放了涉案光盘。光盘中显示选歌播放的曲目为《小芳》、《笑脸》、《珠穆朗玛》、《渴望》、《晚秋》、《好日子》、《阿莲》、《牧羊曲》、《走四方》、《中国娃》、《爱情鸟》、《快乐老家》、《花好月圆》、《青藏高原》、《女人是老虎》、《祝你平安》、《好人一生平安》、《父老乡亲》、《少年壮志不言愁》、《红旗飘飘》。
  另查明,被告李华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月光岛音乐茶座的经营者,登记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住所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经营范围为音乐茶座服务。
  再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向法庭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张(金额为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等类型的作品。涉案的二十首歌曲通过构思、编排、写词、谱曲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无其他相反证明,根据音著协提供的合法出版图书中收录的相关音乐作品的署名情况,可认定李春波等人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在本案中,音著协与上述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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