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危文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7商业秘密网
被告危洪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南京欧亚图书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凭证共13页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印签两份。
被告危洪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但对于证据9,被告危洪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书并非其销售,公证书中所附收据中的印章也并非其书店所用印章。
原告外研社对被告危洪文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销货凭证不能证明原告所购的涉案盗版图书的来源,原告代理人进行取证公证时新兴书店所用的图章并非被告危洪文当庭提交的图章,而是收据上显示的长方形图章。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被告危洪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外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故对其举证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证据9,被告危洪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书并非其销售,公证书中所附收据中的印章也并非其书店所用印章,故对该份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作综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进货凭证及印签的真实性,原告外研社也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作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正版《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图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于1997年10月第一次出版,书号为ISBN7-5600-1349-X,亚历山大(L.G.ALEXANDER)、何其莘合作编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发行。依据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双方于1997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的约定,双方在该合约有效期限共同拥有《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拥有该图书简体字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2003年7月23日及2009年4月2日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7月17日。2010年6月18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公证员殷某、公证员助理赵某的监督下,至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的门头为新兴书店处,在该书店购得《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两本,并取得了购书收据一张(收据号NO.6035597,金额35元)。外出购买行为结束后的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由刘某在公证处使用数码相机对所购书籍和收据进行拍照,拍摄数码照片一张,对收据进行复印。所购图书装入纸箱并加贴本处封条后,由刘某对封装的纸箱进行了拍照,被封装后的纸箱交由原告方保管。2011年8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
另查明,外研社主张为调查、制止该侵权行为已支付合理开支3036元,包括公证费1040元、购书费35元及交通费、邮寄费,并提供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8965755,金额4160元)及购书收据一张(收据号码6035597,金额35元)。对于交通费及邮寄费未提交相应票据。
再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系个体工商经营户,被告危文军系业主,经营范围为零售图内版图书、期刊等,经营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环路120号(徐家浜新村)1幢103室,营业期限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被告危洪文为实际经营人。
庭审中,原告外研社出具说明,称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购买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经其鉴定为侵权复制品,并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正版特征进行了陈述。结合该陈述,将外研社提供的2003年版的正版图书与经公证保全的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封面及内部内容完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于第100页下钉口处有“甲乙丙丁”四个字而后者无这一特征;2、前者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中的“I”是网纹字而后者的在版编目(CIP)中的“I”是实心字;3、前者封底人物肖像清晰,后者封底的人物肖像模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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