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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月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商业秘密网

  2009年8月1日,上海维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授权书,将前者拥有《天堂来的孩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诉讼。
  2009年8月1日,上海维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授权书,将前者拥有《宝岛少女成功记》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诉讼。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13日,公证员孙某、公证员助理申某某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派的调查员至“明月网吧”,调查员办理上机手续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步骤如下:开启计算机,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上新建名为“明月网吧”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双击桌面上的“影视菜单”图标,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点击操作界面左侧的“港台连续剧二”,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双击操作界面中的“港台剧-恋爱女王”文件夹,点击播放相关影片剧集;然后返回“影视菜单”,分别点击操作界面中的“港台剧-千金百分百”和“港台剧-天堂来的孩子”文件夹,进入相关操作界面,点击播放有关影片剧集;然后返回“影视菜单”,点击操作界面左侧的“港台连续剧五”,进入相关操作界面,分别点击操作界面中的“港台剧-爱情魔发师”和“港台剧-宝岛少女成功记”文件夹,点击播放有关影片剧情,上述操作过程中均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现场保全所得word文档经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加封后交由申请人保存两张。2010年6月2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制作(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86号公证书。
  (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86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系采用截屏方式记录相关影视剧内容,记录不具有完整性,但是经过播放原告所提交的五份正版光碟,从中可以找到与截屏画面相同的场景,且演艺人员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
  另查明,吴江市明月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开业日期为2007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再查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五部影视作品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权项下财产权利的一种,依法可由原始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本案原告并非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有义务对其合法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完整充分的证据。
  关于本案所涉《爱情魔发师》、《千金百分百》、《恋爱女王》和《天堂来的孩子》四部作品,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一系列公证证据,可以确认原告自上述影视剧原始权利人处经层层授权取得该四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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