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月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商业秘密网
第四组证据:
证据4:(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86号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侵害原告享有的上述五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
证据5:公证费发票2张,共计1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吴江市明月网吧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告所提交的五组证据中的原件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4、1-5、3-4、3-5因该四份证据均系复印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对于该四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
2009年7月3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其系《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两部电视节目的所有人,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并同时将该两部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再授权权利授权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其中《爱情魔发师》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千金百分百》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的第三人为著作权保护的诉讼。
2009年8月1日,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两部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情魔发师》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千金百分百》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并明确后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11月11日出具编号为0002202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授权取得《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
巨人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及授权证明书,载明其拥有《恋爱女王》在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网际网络随选视讯及网路数字电视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并授权后者在授权地区内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
2010年3月18日,巨人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明确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授权的同时已经取得转授权的权利。
2009年9月28日,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恋爱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并明确后者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诉讼。
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编号为00022891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恋爱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2009年7月1日,全能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其将所享有合法权益的电视节目《天堂来的孩子》的网际网络随选视讯及网路数字电视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授权期间为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诉讼。
2009年6月30日,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维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书,飞行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天堂来的孩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可再转让权授权给上海维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诉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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